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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 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
日期:2020-07-29 浏览
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,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,规范电价管理,我市明确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,自2020年1月2日起实行。
具体而言,国家支持家庭农场、农民合作社、供销合作社、邮政快递企业、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、冷藏保鲜、仓储运输等设施,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。如现行电价低于农业生产电价,按现行电价执行。该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日。
按照统计标准,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,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。在操作层面,可参照《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》,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(第10位~12位)在“200~399”范围内的村,界定为农村。
市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部门、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认真贯彻执行,及时妥善处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确保相关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。